关于参加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2 来源: 59

 各院级工会:

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第三期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为: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参加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的学校后勤、产业、校医院等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2、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和已加入工会的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附属医院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二、保障期限

    第三期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障期限为一年,自 2017年的1 1 日零时至 2017年的 12 31 24 时止。

    三、缴费标准

    第三保障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 100 元,每人限保一份。

    事业编制教职工自愿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个人缴纳 60 /人,学校行政补助 20 /人,校工会补助 20 /人。

    后勤、产业、校医院等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校工会从相关单位参保人员上缴的工会经费中返回 50%,给予支持。

    已加入工会的学校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个人缴纳 60 /人,院级单位按人员经费支出渠道补助 20 /人,校工会补助 20 /人。

    附属医院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附属医院自行确定。

    四、保障待遇

保障

项目

补助标准

保障待遇

一般

住院

补助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重大

疾病

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首次确诊对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并实施手术治疗的,一次补助15000元;首次确诊对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25000元。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 5000.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教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五、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动员  

    各院级工会要加强对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互助保障的意义和内容,动员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加入互助保障,提高自我保障意识,确保教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填报参保材料

    请各院级工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于1130日前报校工会。

   《参保职工名册》由省总工会统一制作,请各单位在填报时切勿更改格式。《参保教职工名册》可直接到校工会网页下载专区下载空白表格,亦可在校工会下发的各单位第二期《参保教职工名册》中进行修改。

    3、保障金缴纳

    各单位上交纸质《参保职工名册》同时将本单位保障金缴纳到校工会财务室(紫金港校区纳米楼2234)。

    请各院级工会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工大病互助保障的具体工作,及时将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告知校工会。校工会联系电话88208320,邮箱ghghl@z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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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

 附件: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